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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员拒还先前货款 发送司法建议促案件执结

发布时间:2018-11-23 09:54:52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向其所在单位送达司法建议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黄某立马履行付款义务,执行到位金额2.4万元。

    据悉,2014年石某与金某经过结算,确认黄某因购买农机设备拖欠石某货款3.5万元,2015年黄某偿还5000元后,余款3万元经石某多次催讨未再支付,石某故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金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货款2.4万元。但金某到期后仍未履行,石某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后,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电话向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金某以其人在外地出差为由请他的姐夫到法院领取,并要求分期付款。法院及时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金某在农业银行有存款1.1万元并采取了冻结措施,同时发现金某人在湘东,且已转行在一保险公司上班,执行干警当即向该保险公司送达司法建议书。送达司法建议书第二日金某便来到法院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原来该保险公司找到金某对其进行了诚信教育,要求其解决诚信危机,金某故到法院主动履行付款义务2.4万元,法院同时解除了对金某银行账户的冻结,一起拖欠货款纠纷案三日内执行完毕。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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